闽卫政法函〔2024〕1324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委近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研究,《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闽卫法监〔2004〕128号)存在已经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权责划分已发生变化等情形,我委拟予以废止。为不影响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听证等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执行,过程文书的参考样式可参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审批过程文书的通知》(闽审改办〔2023〕7号)执行。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7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卫健委政法处联系人OA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梅曦,联系电话:0591-8775251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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