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科教函〔2024〕1318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级机关医院,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8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21〕9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我省单位选派(以下简称“单位人”)临床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招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2009—2014年,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且未接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高职高专层次学历毕业生。
(二)2015年起进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高职高专层次学历毕业生。
二、培训年限和实施单位
培训年限为2年全脱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临床培训、基层实践和理论培训。
培训招录、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挂靠福建医科大学,以下简称“省全科中心”)组织开展,培训安排在经省卫健委评审认定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
三、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提交个人信息
报名者请于2024年7月23日8:00—7月31日17:00登录福建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网(fjzlqk.wsglw.net)进行网络报名,逾期不予补报。报名前请在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阅读“使用手册”,根据“使用手册”,在“学员注册报名”处注册后登录,在“报名管理”模块进行以下操作:
1.在“学员信息维护”中完善个人信息,如实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正反面、高职高专毕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未取得者可不提交)的扫描件或数码拍摄照片(jpg格式,规格300KB以下)。
2.在“学员报名(招收)”中,第一步,确认招生批次,然后选择培训人员类型:“单位人”(有工作单位,并由派出单位提供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第二步,上传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等)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同意函,2024年毕业但尚未安排具体工作单位的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定向生,可提供由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出具的培训同意函等相关材料。第三步,选定拟培训专业“助理全科”。第四步,在“填写志愿并上报”中填报志愿,最多可报2个志愿,并选择“是否接受调剂”。选择“不接受调剂”的培训对象志愿未录取后不予调剂,本年度不进入培训;调剂成功但未按时报到者取消下一年度我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报名资格。
(二)审核
1.各设区市卫健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于7月23日—8月2日对本辖区培训对象进行报名资格初步审核。
2.省全科中心于7月23日—8月7日由进行报名资格复核。
四、录取
(一)录取及调剂时间
8月8—12日。
(二)录取方式及结果
省全科中心根据报名者个人条件、报名志愿以及培训基地容量等因素,征求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意见后统筹安排培训对象,进行系统录取。报名者可于8月13日起登录账号查看本人录取情况。
五、报到及签订协议
(一)2024年8月31日前,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按照省全科中心安排均须到培训基地报到,具体时间由各培训基地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和下一年度我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报名资格。
(二)进入培训前,“单位人”应分别与培训基地、选送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须明确培训期间权利义务、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保证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委派单位工作。
(三)有关培训基地应于2024年9月9日前将本年度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汇总表(含未报到名单及原因)上报属地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同时报送省全科中心(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省属培训基地直接报送省全科中心,省全科中心汇总后报送省卫健委科教处。实际报到情况将作为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年限起始认定及财政生活补助费发放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行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全国理论统考、技能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培训对象自培训结束当年起3年内未通过(含未参加)结业考核,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报名者应在电脑上进行网络登录报名,因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导致报名不成功或信息有误者,不予补报或更改信息。
(三)报名者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录取资格。报名时请确认所提交的联系电话号码准确无误,以便联络。
(四)招录有关政策可电话咨询省全科中心:0591—83574579;网络技术支持咨询电话:400—888—0052,0591—88502813。电话咨询服务时间:2024年7月23—3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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